上海市科委
沪科〔2010〕306号
各上海市重点实验室、相关单位:
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上海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市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是促进高科技与上海产业发展密切结合的重要技术平台。
我委自1990年至今,已相继建设了81个实验室,这些实验室中的大多数能围绕上海的优势领域,通过人才培养和引进,积极承担国家和地方的科研任务,在抓好科研工作,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方面取得了较为显着的成效,在科学研究基地的管理改革方面积累了经验。为了进一步做好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我委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规则》(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希望各实验室和依托单位根据《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和此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和日常工作,认真贯彻和实施,使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评估工作更规范化、科学化和具有可操作性。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规则》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目的)实验室定期评估的主要目的是:检查实验室整体运行状况,引导实验室的定位和发展方向,促进实验室建设与发展。
第三条(原则和指标)实验室评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估的主要指标为: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第四条(分领域定期评估)实验室评估周期为三年。按生物医药领域、信息与制造领域、材料与其他领域的顺序,每年开展一个领域的实验室评估。未满三年的新建实验室可不参加评估。
第五条(评估阶段)评估工作分评估前准备、初评、复评和评估结果公布等四个阶段。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市科委职责)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组织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主要职责是:制订评估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确定专业评估机构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审定评估实施方案和评估报告,公布评估结果,接受和处理申诉等。
第七条(评估机构职责)专业评估机构具体实施实验室评估工作。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拟定评估细则和评估实施方案,受理评估申请,具体组织专家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和相关评估资料。
第八条(依托单位职责)实验室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
第九条(实验室职责)所有正式运行的实验室均应参加评估。参评实验室应认真准备和接受评估,准确真实如期提供相关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
第十条(评估专家组成和职责)评估专家由本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一线科技专家和科研管理专家组成;对应用(基础)研究比重大的领域,专业评估机构应当聘请相关产业界的专家。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
第三章 评估准备
第十一条(评估名单和时间)每年第一季度,市科委确定当年计划评估的实验室名单,并通知实验室依托单位和专业评估机构。
第十二条(制定评估方案)专业评估机构制定评估细则、评估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报市科委审批。市科委在收到评估方案后的15个工作日内批复。评估细则、评估实施方案包括实验室分组、材料提交、评估日程安排等。评估经费预算包括租用会场费、交通费、专家住宿费、专家评审费等。
第十三条(评估分组)专业评估机构按照参评实验室数量和研究方向相近的原则进行分组,每组的参评实验室不少于五个。
第十四条(布置评估)市科委审定评估细则、评估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后,专业评估机构制作统一的评估手册,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向需评估的实验室和其依托单位印发评估通知和评估手册,布置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提交材料)参评实验室根据评估手册和评估期内的各年度工作报告,在实验室评估名单下达后按规定时间要求,通过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门户网站填报并提交《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并在线打印纸质材料一式八份,经依托单位审核盖章后,寄(送)达专业评估机构。
第十六条(初评专家组)专业评估机构根据参评实验室的研究领域和研究方向,在专家信息库中遴选评估专家组成专家组,确定专家组正、副组长。专家组成员由五至七名科技专家和一至两名科技管理专家组成。
与参评实验室有关的固定人员、学术委员会成员、依托单位人员、兼职人员、客座人员不得作为评估专家。
第十七条(专家组会议和培训)为规范评估程序和评估标准,评估机构应在初评开始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召开全体专家组成员会议和组织对全体评估专家组成员的培训。所有现场评估专家均应参加。主要包括:评估机构向评估专家分组发放评估手册、参评实验室提交的《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和实验室年度报告等有关资料,供专家审阅;解释《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及其说明》、《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定量评价指标体系及其说明》;阐明评估纪律,保证评估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四章 初评
第十八条(初评时间)实验室初评工作分现场考察和集中开会汇报两部分,一般在每年五月份下旬开始。
第十九条(现场考察)现场考察由评估工作人员带领各组的管理专家赴参评实验室现场考察仪器设备运行和共享情况、核实科研成果和运行经费使用效果、了解人才队伍建设和对外开放情况、抽查实验记录等。每个实验室的现场考察时间为一个工作日。
评估工作人员根据参评实验室提交的《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和实验室年度报告,现场核对相关数据,填写《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资料审核表》。
考察专家须随机抽选实验室固定人员进行个别访谈或召开座谈会,了解实验室的运行管理情况、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实验室应提供和展示各类项目合同书、获奖证书、科研成果(论文、专利等)、公共服务证明、实验记录、规章制度等资料。论文、专着、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软件着作权、奖励、技术成果转让等的标注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未按规定标注的,不予统计。
第二十条(定量数据汇总)所有参评实验室的现场考察结束后,评估机构应及时统计数据,填写《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定量数据汇总表》,在集中开会汇报时供专家组成员参考使用。
第二十一条(集中汇报)集中汇报会由专家组长主持,主要内容包括:实验室工作报告、代表性成果学术报告、实验室考察报告、现场答辩等。每个实验室的集中汇报会时间为半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报告要求)实验室工作报告应对评估期限内实验室工作进行全面、系统总结,其主要内容是实验室在科研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实验室工作报告由实验室主任汇报。
代表性成果学术报告介绍实验室最具代表性的五项科研成果,由实验室相关固定人员汇报。代表性成果是指评估期限内以实验室为基地、符合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以实验室固定人员为主产生的科研成果,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须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成果按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分类。
实验室考察报告由实际现场考察实验室的专家汇报,向专家组成员介绍现场考察和访谈情况。
专家组成员根据实验室工作报告、代表性成果报告和实验室考察报告,可向实验室参评人员提问。
第二十三条(讨论评议)专家组成员就参评实验室在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方面的成绩和存在问题进行讨论评议,并拟定评估意见。讨论评议期间,参评实验室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初评打分)专家组完成对本组所有参评实验室集中汇报后,由专家组长召集所有专家组成员,根据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以及现场考察、集中汇报、定量数据和年度考核情况,分别填写《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专家评分表》,对参评实验室记名定性打分,并研究形成书面初评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明确指出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二十五条(初评汇总)评估工作人员当场汇总并向专家组汇报定性打分结果,专家组提出本组参评实验室的初评综合排序意见,确定初评综合排序前30%和后20%的实验室参加复评。
第二十六条(上报初评结果)专业评估机构将初评定性打分结果、综合排序、拟参加复评的实验室名单、复评专家组名单等材料报市科委审定和备案。
第五章 复评
第二十七条(复评对象和时间)在初评基础上,实验室复评工作以集中开会汇报的形式对现场评估排序前30%和后20%的实验室进行评议。
实验室复评工作一般在每年六月份。
第二十八条(复评专家组)复评专家组由各初评专家组正、副组长,五至七名科技专家和一至两名管理专家等十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
第二十九条(复评内容和打分)复评主要内容包括:复评专家组听取实验室主任报告;审阅初评结果和初评意见、现场考察书面材料和实验室提交的评估材料;在完成所有复评实验室集中开会汇报后进行交流讨论;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参加复评的实验室记名定性打分,并提出复评综合意见。
第三十条(主任报告)实验室主任报告主要汇报实验室评估期内在科研、学术交流、人才培养、运行管理等方面的情况,主要是介绍代表性成果、优势和特色、国内外的地位和影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发展规划和设想等。实验室主任报告可以旁听。
第三十一条(评估报告)专业评估机构汇总复评专家打分情况、评估工作材料和复评评估结果,在一个月内向市科委提交评估报告和所有相关材料。评估报告应对评估过程中产生的材料进行分析,对评估工作进行系统总结,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评估结果
第三十二条(确定评估结果)市科委在审核评估报告基础上,结合实验室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情况,确定评估结果,并在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门户网站上发布,以书面形式向参评实验室和依托单位反馈评估专家意见。
第三十三条(评估等级)实验室评估结果分“优秀”,“良好”,“较差”,“不合格”四类。
参评实验室中,排序前15%的为“优秀”实验室,排序后10%的为“较差”实验室,复评专家打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实验室。其他参评实验室为“良好”实验室。
第三十四条(警告和摘牌)对评估结果为“较差”的实验室,市科委予以警告,实验室和依托单位在半年内需提出整改方案报市科委备案。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次评估结果为“较差”的实验室,市科委取消其实验室资格。
第三十五条(分类处理)连续二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可申请免予评估一次,评估结果视为“良好”;连续三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可申请免予评估一次,评估结果视为“优秀”。其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视为放弃实验室资格。
第三十六条(整改)各实验室和依托单位应在评估结果发布后当年及时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评估结果和评估专家意见,提出整改方案并如期报市科委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评估经费)实验室评估费用由市科委支付。
第三十八条(回避制度)评估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和专家信誉记录制度。与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参加评估。参评实验室在提交评估申请书,可同时提交实验室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禁止条款)集中开会汇报的会务接待工作不得委托参评实验室或依托单位承办。参评实验室不得安排与评估工作无关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条(保密规定)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十一条(评估纪律)对参评实验室或依托单位在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存在营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市科委将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实验室通报批评或撤消其实验室。
第四十二条(申诉)评估工作中,对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工作人员或评估专家弄虚作假或营私舞弊的,实验室或依托单位可向市科委提出质疑或申诉,市科委将予以调查核实。如申诉情况属实,市科委酌情更换专业评估机构,取消该评估专家在市科委专家库和专业评估机构专家信息库的专家资格,并通知该评估专家的依托单位。对属诬告的,市科委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澄清。
第四十三条(解释)本实施规则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时效)本实施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
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指标 | 权重 | 要点 |
研究水平与贡献 | 50% | 总体定位和研究方向、承担任务、代表性研究成果 |
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 | 30% | 队伍结构与团队建设、实验室主任与学术带头人、人才培养 |
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 20% | 对外开放、学术交流、运行管理、依托单位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