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 2013-11-13     访问次数: 1273

发布时间:2010-12-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在研发公共服务、工程化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中心是指具有工程研究与开发队伍,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能为相关企业或单位提供综合性技术服务的独立科研开发实体。
  第三条 工程中心是上海市研发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后备力量,是上海市科技创新能力实现的主体之一。
  第四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工程中心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市工程中心总体建设规划;
  (二)负责工程中心组建申请受理、论证以及相关合同的订立;
  (三)组织工程中心的验收和考评。
  第五条 工程中心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其组建期限一般为两年左右。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凡符合组建工程中心的总体规划和布局原则,拟申请承担组建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组建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组建单位应是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企业。工程中心的组建单位可以是单一独立的科研机构或企业,也可以是多个科研单位(包括高等院校)组合起来的群体。联合组建的工程中心必须附有联合组建协议书,明确一个主要组建单位,以及各个组建单位在工程中心组建与运行中的权利与义务。
  (二)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基础和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
  (三)拥有一支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实施队伍;具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四)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
  (五)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在组建过程中有资金匹配能力。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市科委每年根据“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组织立项,编制并下达年度工程中心组建项目指南。工程中心的申报、论证和立项程序如下:
  (一)市科委通过“上海科技”网站(http://www.stcsm.gov.cn)发布组建工程中心的研究领域指南;
  (二)组建单位应根据《上海市科研项目课题制管理办法》要求,在“上海科技”网站上下载相关表格,按要求填写《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申请报告》(附件1)和《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附件2),进行网上申报;
  (三)组建单位在网上申报的同时,需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各一式四份,同时要求提交包括知识产权状况在内的有关证明、背景材料和参考文献的复印件。
  (四)组建单位同时可以提出拟回避参加论证和评审的同行专家名单;
  (五)市科委在收到书面材料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如不符合申报要求或缺少相关材料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补齐;
  (六)市科委组织相关研究领域和管理专家进行方案论证和评审,根据专家打分和评审意见进行汇总和决策;
  (七)经批准立项的组建单位应填写《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附件3),并与市科委签订相关科研合同。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工程中心在组建期间,其所需经费投入一般由市科委、主管部门和组建单位共同筹集,并采取“单位自筹为主,财政拨款为辅”的原则。市科委原则上不给予运行经费。
  第九条 凡列入年度组建项目计划的工程中心,组建单位应根据计划任务书和科技项目合同的要求落实安排资金,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组建计划或撤消立项的工程中心,市科委将停止下拨余留经费。
  第十条 工程中心组建所需的市科委拨款不得用于工程中心的基本设施建设。市科委拨款可用于购置必需的先进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可预留购置款的5-10%作为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以及人员培训费用。

第五章 组建单位职责

  第十一条 组建单位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工程中心组建工作,达到规定的组建目标;
  (二)负责遴选、任命工程中心主任及领导班子成员,监督资产及经费使用;
  (三)负责提供工程中心组建和运行中所必需的资金、物资、人才和政策保障。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应采取独立建制的管理体制。
  由单个组建单位建设的工程中心,应是法人实体;
  由多家组建单位联合建设的工程中心,应注册为独立法人,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需设立工程技术委员会或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国内外同行业科技界、相关企业界权威知名人士,以及组建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负责审议有关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作计划、评价工程设计试验方案等。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应制定相应内部管理制度,并报市科委备案。

第六章 验收与评估

  第十五条 组建单位应于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分别将阶段组建进展情况向市科委报告。市科委将组织专家、审计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中心的组建进展情况进行中期检查。若发现与原组建计划要求不符,市科委有权要求限期整改,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根据合同要求,进行撤消立项。
  第十六条 组建单位按期完成组建任务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根据《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的验收指标和合同要求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转入正式运行。
  第十七条 对于按照《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组建要求提前完成任务者,可申请提前验收。逾期未完成组建任务者,市科委将视具体情况,按合同要求,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投入运行后,市科委定期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进行评估。
按照“优胜劣汰、滚动支持”的原则,对被评估为优秀和良好的工程中心,市科委将重点支持资金和项目,并视情况推荐申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对评估较差的工程中心,市科委将按专家评估意见要求,给予半年时间的整改。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将根据合同要求,进行摘牌淘汰。
  对在考核或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工程中心,将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将给予摘牌淘汰。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统一命名为“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Shanghai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