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技专著出版资金章程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 2013-11-13     访问次数: 815

颁布日期:2006-01-02        来源: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第一条 根据《上海科技专着出版资金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上海科技专着出版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委托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资金收支等财务管理工作;资金单立账目,专款专用。

  第三条 上海科技专着出版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和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协商委任;管委会办公室人员由管委会委派。

  第四条 上海科技专着出版资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的组成采取聘任制,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和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协商后联合聘任,聘期一年。

  第五条 资金用于资助:(1)由本管委会指定出版社出版的科技专着系列;(2)由上海出版社出版的列入国家或上海市重点图书出版规划的科技学术、应用技术着作;(3)奖励资金滚动使用。

  第六条 《章程》所称“自然科学范围的优秀科技着作”,主要指自然科学领域内, 各学科、各门类优秀的原创性科技着作。选集、文集、全集、传记、教科书、工具书、译着等,暂不列入资助范围。

  第七条 资金的申请者为全国各地的科技人员和上海市各出版社。申请者必须是着作权所有人,或有着作权所有人的委托书一式四份(个人申请须附本人所在单位推荐材料),并附有申请选题所涉学科两位专家的推荐信。推荐的专家必须有正高级的专业技术职称;推荐信必须对申报着作的内容、同类书比较和学术水平作出评价。

  第八条 资金的申请由管委会办公室受理。每年接受申请一次,时间为1月25 日至2 月28 日;优秀科技着作在列选阶段、发稿阶段以及印制阶段均可申请。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期为当年的3 月1 日至3 月15日;管委会的最后审定期为3月底前。

  本资金资助的着作由上海的出版社出版。

  第九条 凡接受资金资助出版的着作, 着作权人和出版社须签订出版合同;出版时封面必须印有“上海科技专着出版资金”的统一标识,在版权页上印有“本书出版由上海科技专着出版资金资助”字样。

  第十条 在接受资助的着作出版后,出版社须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供该着作的出版成本核算清单、出版合同复印件和样书5本(套);资金将对资助着作出版过程中所发生费用的不足部分予以适当弥补。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修订)于2006年1月起开始实行;未尽事宜将在实施中逐步修订完善。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二OO六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