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健委
发布时间 | 2006-9-22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卫生局 |
文件编号 | 沪卫科教〔2006〕31号 |
各区(县)卫生局、各区(县)知识产权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及附属医院,局属单位及各其他有关单位:
为贯彻上海市委、市政府制定的“科教兴市”战略,落实卫生部《卫生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卫科教发〔2002〕23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4―2010年)》(沪府发〔2004〕33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并规范本市卫生系统的知识产权
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增强本市卫生系统知识产权工作的创新能力和专利运用能力,推动本市卫生科技进步和发展,市卫生局和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了《关于推进上海市卫生系统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2006年9月6日上海市卫生局第13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推进上海市卫生系统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维护医疗卫生单位、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大力提高本市卫生系统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能力,现就本市卫生系统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推进本市医疗卫生系统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建设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是医疗卫生单位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知识产权加强保护和规范管理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办医主体、医疗卫生单位的重要职责,也是实施“科教兴市”战略的重要工作之一。
要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的管理体系。各单位应明确分管领导,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和计划,并有专项资金予以配套支持。
二、建立和完善相关机制,依法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医疗、科技工作的全过程管理。
(一)从知识产权管理入手,提升科研计划立项的质量,增强科研目标的准确性。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及其科研主管部门要结合科技规划、重大专项、专题的立项和进展,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计划,进行全面的知识产权状况分析和评估。要充分运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选择最优化的技术开发及产业化路线,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要结合研究与开发的具体情况,适时、适当地选择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使科研成果及时转化为知识产权。
(二)将专利纳入科技创新管理评定指标体系。要改变医疗科技奖励以及医疗卫生科技人员职称、职务评定中重视论文发表数量,轻视知识产权的传统观念和模式,要将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及其质量和管理制度建设状况,作为评定科研机构、医院管理、资格认定、科技奖励评审、科技人员科研贡献及能力等各项工作的重要指标和条件。
(三)完善奖励机制。对承担科研计划项目获得专利权的质量和数量较高的单位,专利发明人、设计人以及其他在知识产权形成、管理、保护、转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继续教育加分奖励,并与考核、晋级、职称评定等挂钩,由所在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四)建立有利于专利实施的运行机制。深度挖掘专利资源,实现知识资本化,提高知识产权经营的效益性。专利实施的收益分配应体现所在单位、发明设计人和转移部门三方的利益,其中发明设计人获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应低于专利实施收益的30%。
三、加强政策扶持,对知识产权的转化和实施予以重点倾斜。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特别是原创性发明专利的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部门实行有效的支持政策,在项目安排和经费投入上对原创性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化和实施予以重点倾斜。
市知识产权局对本市医疗卫生单位在专利申请的过程中给予全程的业务、法律咨询服务,在专利申请、专利法律培训、专利数据库的利用、专利检索分析以及其它相关知识产权事务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于本市医疗卫生单位申请专利的,市知识产权局除给予专利申请费、授权费、发明专利前三年年费的资助外,还给予专项资助。专项资助的额度为每件发明专利申请资助2000元,每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1000元,每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500元。申请国外专利并获得授权的,每件一个国家资助人民币3万元(每件最多资助三个国家)。
四、积极开展医疗卫生系统知识产权培训
市卫生局和市知识产权局将加大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力度,通过定期短训、系列讲座等方式,结合专利文献检索和知识产权法律常识等课程,对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知识产权管理的普及教育,增强医疗卫生单位知识产权意识,提高对知识产权的开发和管理能力。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各级各类管理和业务人员积极参加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活动,并将参加短期培训和讲座等活动列入业务学习考核指标。
五、推进本市医疗卫生专利试点、示范单位建设工程
本市年内启动医疗卫生专利试点、示范单位建设工程。市卫生局和市知识产权局将于“十一五”期间评选10个上海市卫生系统专利示范单位。2006年首先评出5个上海市卫生系统专利试点单位,并对试点单位进行重点指导和支持。
专利试点单位的试点期为两年,试点期满后单位可提出申报,经专家评估合格,市卫生局、市知识产权局将对达到上海市卫生系统专利示范单位标准的单位联合命名为上海市卫生系统专利示范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