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委
关于印发《曙光计划管理办法》《曙光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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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教委科〔2015〕31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关于印发《“曙光计划”管理办法》《“曙光计划”
项目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加强对“曙光计划”项目的管理,进一步规范项目的申报、评审、结项验收等各项工作,特修订《“曙光计划”管理办法》《“曙光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曙光计划”管理办法
2.“曙光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 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 |
| 2015年5月25日 |
附件1
“曙光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高校中青年教师队伍建设,促进上海高校创新能力的提升, 1995年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共同管理、共同实施上海高校中青年科研骨干资助计划,简称“曙光计划”。“曙光计划”面向40岁以下高校中青年教师,通过科研项目扶持,着力打造一支业务能力强、科研水平高、有一定学术影响力的高校教师队伍。20多年来,“曙光计划”已经成为上海高校高水平人才培养计划中的品牌。
第二条 “曙光计划”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共同出资,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支持科研项目,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支持科研项目和绩效奖励。
第二章 申 请
第三条 “曙光计划”项目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热爱祖国,积极为祖国现代化建设服务,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及职业道德;
2. 有较好的科研基础、较强的科研能力、较大的科研发展潜力;
3. 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副高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4. 本市高校在编在岗教师;
5. 在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0周岁。
第四条 “曙光计划”项目分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自然科学研究项目两类。项目完成期限一般为12至36个月。
第五条 项目申请人按要求认真撰写申请书,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通过所在学校进行申请。
第六条 “曙光计划”项目实行以学校为单位限额申报。
第七条 申请人所在学校应在校内“事前公告,事后公示”,积极动员符合条件人员申报,以公开遴选的方式进行择优选拔;认真审核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和经费预算的合理性;承诺在人员和条件上给予保障,在规定时间内集中报送。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八条 “曙光计划”的项目评审主要审查申请人科研基础及发展潜力,以及申报项目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可行性。
第九条 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根据申报情况和专业领域,组织评审专家进行项目评审。评审专家一般由五位以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项目评审应由项目申请者本人进行陈述和答辩。
第十条 “曙光计划”实行择优录取的原则,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经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定后发布公示;基于公示结果,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后,正式公布立项结果。
第四章 经费与管理
第十一条 “曙光计划”项目经费按年度拨付。
第十二条 “曙光计划”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在单位财务制度规定范围内,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研究工作的需要,合理使用研究经费,以确保研究工作按时完成。
第十三条 “曙光计划”日常工作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共同管理。学校管理部门应跟踪检查项目研究进展情况,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时完成研究工作,并承担监督项目经费合理使用的职责。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人应严格按正式批准的申请书中所规定的内容、指标、进度进行工作,不得擅自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工作具体依据《“曙光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确因无法继续实施,应由项目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明确意见后,报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撤销,并停止后续资助。对缺乏科研道德、弄虚作假的行为将予以通报并追回已拨研究经费。
第十七条 凡“曙光计划”取得的研究成果或其他文字资料报道,在交流、发表、出版时应注明该项目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曙光计划”资助字样,英文标注为:Sponsored by
“Shuguang Program” supported by Shanghai Educ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 and Shanghai Municipal Education Commission。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凡立项的“曙光计划”项目申请人称为曙光学者,为曙光学者联谊会的会员。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原《“曙光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沪教委科[2009]45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曙光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曙光计划”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曙光计划”管理办法,特设立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第二条 项目验收是“曙光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的重要一环。凡经批准立项的“曙光计划”项目,都应按本实施细则验收。
第三条 项目验收工作主要以批准后的“曙光计划”项目申请书所确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为依据。
第四条 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项目验收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申请书承诺的各项研究内容以及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
2.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3.对通过科研项目获得的专利、人才培养等各种经济、社会效益的评价;
第六条 项目验收采取专家组集中评议的形式进行。
第三章 项目验收的时间和程序
第七条 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组织验收工作。
第八条 验收专家组由相关学科的业务专家组成,一般为5~7人。验收专家组成员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共同推荐产生。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在“曙光计划”(跟踪)项目规定完成期限内提交验收申请,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督促项目负责人办理验收手续。
如确需延期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完成期限内提出延期申请,一般可延长一年。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审查备案。
第十条 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申请书复印件1份;
2.项目总结报告及附件5份;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的基本程序
1.项目负责人在完成任务后,向所在学校的科研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曙光计划”工作总结和相关成果附件等有关资料;
2.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签署审查意见后,将项目验收材料统一整理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3.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在收到验收材料后,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联合组织集中验收;
4.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到会进行陈述和答辩;
5.项目验收工作完成后,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公布验收结果。
第四章 项目验收评议及其应用
第十二条 验收评议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类。
按期完成项目申请书中规定的各项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的,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为通过。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验收按照不通过处理:
1.未能完成申请书中规定的主要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或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要求的;
2.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擅自修改原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
4.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
如果验收不通过,项目负责人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申请第二次验收。如果第二次项目验收仍然不合格,项目负责人不再享有“曙光学者”称号并核减所在学校申报名额。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项目终止。
1.确因不能继续实施,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
2.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
申请项目终止,应当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总结报告一份,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经审计后结余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项目终止的项目负责人不再享有“曙光学者”称号并酌情核减所在学校下一年度的申报名额。
第十四条 对提供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将追究项目承担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原《“曙光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沪教委科[2009]45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 2015年6月3日印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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