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重要科技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计划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凡获国家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攻关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科技计划等资助的研究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重要科技项目),均可申请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资助。

第二条 国家重要科技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计划对上一年度和当年度到款的国家重要科技项目进行匹配。市科委负责匹配资金项目的经费预算、审批以及监督验收。匹配资金的具体操作管理,由市科委有关业务处室负责。

                                               第二章  申请对象与申报材料

第三条 国家重要科技项目上海市地方资金匹配比例原则上为国家重要科技项目资助经费的10%。国家有特殊要求的,另行确定匹配比例。为鼓励上海的科技人员更多地领衔国家重要科技项目,并支持做好项目协调管理工作,其领衔项目划拨沪外地区的子课题部分,按其相应经费的2%予以匹配。

第四条 申请单位在同一项目第一次申请时,须提供如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打印的国家重要科技项目上海市匹配资金项目申请表。

(二)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国家重要科技项目批文、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若为子课题,需附主课题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

(三)项目拨款通知单或相关拨款文件复印件、到款凭证复印件。子课题承担单位或合作参与单位,接受总项目承担单位的拨款,应要求总项目承担单位提供拨款通知单或证明文件,若无法取得,则应提供拨款单位与到款单位间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协议等)。

第五条 申请单位在同一项目第二次及以后申请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计划支持时,须提供如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打印的国家重要科技项目上海市匹配资金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拨款通知单或相关拨款文件复印件、到款凭证复印件。

                                                第三章  申请时间与报批程序

第六条 市科委每年4月份和9月份受理国家重要科技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计划项目的申请。

第七条 报批程序为:国家重要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将有关材料报市科委相关业务处室,由市科委相关业务处室核定、汇总后由发展计划处、条件财务处审核。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匹配资金与国家重要科技项目支持经费同步按比例下达。

第九条 匹配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本市相关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

第十条 项目责任人和项目依托单位需在向国家资助部门递交项目进展工作报告及经费使用报告的同时,向市科委递交上述报告。

第十一条 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计划资助项目验收与国家重要科技项目资助部门对项目的验收同步进行。验收通过后由相关业务处室将有关验收材料审核后存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