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促进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科技可持续创新能力,加强高水平基地建设,推动高技术与产业的结合,稳定研究队伍,培养和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按照重点支持、分类指导、整合资源、开放竞争的原则,本市有计划、有重点地建设实验室。

第三条 实验室是上海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有益补充和后备军,是上海市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是促进高科技与上海产业发展密切结合的重要技术平台。

第四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上海市发展战略目标,根据上海市科技发展规划,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上海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开展创新性研究。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提升上海市科技地位,提升上海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上海的长期持续发展提供强大的科技支撑和技术储备。

第五条 实验室是依托大学、科研院所和其他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的科研实体。实验室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实验室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1、制定实验室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定期发布实验室建设指南;
    2、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销;
    3、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4、审批实验室专项资金预算;
    5、负责实验室的管理工作,包括受理申报、组织评审评估、跟踪管理专项资金、建设和维护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信息网等。

    在市科委领导下,成立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由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共同组成,为市科委的决策提供咨询和依据。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实施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1、为实验室提供技术支撑、后勤保障等配套条件;
  2、为市科委下拨的重点支持资金、合作开放资金、产学研配套资金等实验室专项资金提供不低于1:1的实际经费配套;
  3、引入竞争机制选拔实验室主任人选,向市科委推荐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4、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市科委做好对实验室的认定、评估工作等;
  5、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市科委,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设立与建设

 

第八条 实验室建设采取认定为主、创建为辅的原则,坚持“三高一优两重点”,即依托高水平研究机构、高校和高科技企业;提升优秀的部门(行业)实验室;重点支持具有突击学科前沿获取原始性科学创新能力的专门学科实验室和集成关键性、原创性科学技术能力的跨学科综合实验室。申请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单位应明确其功能定位:
  1、以基础研究为主的实验室应以争取成为国家重点实验室、进一步提升上海市的科技地位为主要目标,瞄准学科前沿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在建设中应积极开放、打破围墙,主动与其他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交流与合作,成为上海市科技原始性创新的主力军;
  2、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的实验室应以提升集成关键技术能力、成为上海产业发展的技术支撑为主要目标,紧密结合上海市支柱产业和企业集团,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集成和技术难点攻关,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培养企业技术骨干,为上海市经济发展作贡献。在建设中应依托高校或科研院所,解决上海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

第九条 申请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条件:
  1、在本领域中具有国际、国内或上海市先进水平或特色,能承担和完成国家及上海市重大科研任务;
  2、依托单位能为实验室正常运行、开放交流、科研工作等提供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
  3、有适当数量的高水平学术带头人,有一支规模适度、团结协作、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
  4、已具备实验条件仪器;
  5、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条 鼓励由高校、科研机构和优势企业采用多元投入、多点依托模式共同组建实验室。鼓励有条件的申请单位建立具有二级法人地位的实验室。

第十一条 申报实验室由依托单位向市科委提出,并报送《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附件1),市科委组织专家评审认定,通过后由市科委、依托单位、实验室三方共同签订《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附件2),正式批准立项。

第十二条 实验室立项后进入建设实施期,经费根据《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要求安排,主要用于购置先进仪器设备及必要软件、实验室的自主研究和联合开发项目研究等,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和使用纳入市科委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专项资助计划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应本着“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依托单位在实施实验室建设期间,要定期向市科委报告进展情况,保证实验室人员的相对稳定。建设期间实验室主任连续半年以上不在岗时,应及时调整并报市科委批准。

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成后,应提交验收申请,由市科委组织验收,通过后予以批准授牌。


第四章 变更与调整

 

第十五条 市科委根据学科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以及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调整实验室的布局,对实验室进行重组、合并和撤销等。

第十六条 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的添置更新由实验室填报《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申请报告》,市科委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按照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专项资助计划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重组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和相关学科专家论证,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市科委批准。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试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九条 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报市科委审核聘任。

第二十条 依托单位确定实验室主任人选时应引入竞争机制,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任期为二年,于评估后进行换届,可以连任。实验室主任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八个月,特殊情况报市科委批准。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目标、任务,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为七至十五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外埠学术委员不超过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任期二年,年龄不超过七十岁,于评估后进行换届,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试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少量固定人员以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为主,按实验室所设学科严格控制其编制,由实验室主任公开聘任。其他研究人员数量由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争取到课题的实际情况自主聘任,受聘人员作为流动编制经实验室主任核准后,其相关费用由课题组负担。实验室应注意稳定一支高水平的技术队伍。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重点支持资金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先进仪器设备和软件的购置、具有创新思想和新研究方向的课题的启动、开放课题和联合开发项目的设立、优秀青年人才的培养、实验室主任及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的岗位津贴和实验室日常运行的其他必要开支等。

第二十五条 市科委设立实验室专用的合作开放资金和产学研配套资金。合作开放资金用于支持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在沪国家和部委重点实验室开展国内外高水平学术交流、顶尖人才和创新团队的引进等,产学研配套资金用于配套支持重点实验室承担与企业合作研究和多学科交叉研究的大型项目,择优匹配企业对实验室的直接经费投入等。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上海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要建立自己的网站,加大宣传力度。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管理,做到管理决策的公开化、透明化。要注重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使用效率。要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加大开放力度,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二十九条 在同等条件下,市科委各大专项、重大重点项目和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等优先考虑由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在沪国家和部委重点实验室承担或牵头组织实施,优先支持由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在沪国家和部委重点实验室与企业联合申请的科委重大重点项目,人才计划优先支持实验室。

第三十条 为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在专业孵化器建设中,优先选择相关领域的实验室为技术支撑平台,并进行支持。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一条 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市科委备案。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市科委定期组织实验室周期评估,评估工作按不同领域,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另行发布。

第三十三条 按照优胜劣汰、滚动支持的原则,对被评估为优秀和良好的实验室,将重点支持资金的投入。对评估成绩差、不符合要求及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实验室,将坚决予以摘牌淘汰。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统一命名为“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Shanghai Key Laboratory of ××,(依托单位)”。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三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