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归口管理的市科技计划管理费(以下简称“计划管理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科技部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试行办法》和《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本市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划管理费来源于市财政预算拨款,纳入市科委部门预算管理。
第三条 计划管理费按照“分年核定、滚动管理、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由市科委各有关处室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相关管理单位具体实施。
第二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五条 计划管理费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课题)预算评审评估、招标和监理、监督检查和验收、财务审计、绩效考评以及根据科技计划管理需要而开展的相关工作所支付的费用。
第六条 计划管理费开支设置以下科目: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办公费、审计评审(评估)费、业务费、办公设备购置费、场地物业费、宣传公告费及其他费用等。
(一)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管理过程中为组织开展项目(课题)检查、验收、咨询以及协调项目(课题)等工作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二)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管理过程中开展业务调研、项目检查、工作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三)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管理过程中支付给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会议中发生的专家咨询费用在本科目列支)。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见下表:
咨询专家 | 咨询方式 | 标准(元) | |
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 会议咨询 | 500-800(人/天) | 300-400(人/天) |
通讯咨询 | 60-100(人/个项目) | ||
其他人员 | 会议咨询 | 300-500(人/天) | 200-300(人/天) |
通讯咨询 | 40-80(人/个项目) |
(四)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管理过程中支付给受托管理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五)办公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管理过程中日常办公用品支出以及为保障项目(课题)管理工作正常进行而发生的水电、邮电、印刷资料等费用。
(六)审计评审(评估)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评审、评估、财务验收等费用。
(七)业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管理过程中,为保障业务工作的有效开展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八)办公设备购置费:是指主要用于项目(课题)管理工作所必需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办公设备购置。
(九)场地物业费:是指根据项目(课题)管理工作开展需要而发生的场地租赁费及交纳的物业管理费。场地物业费必须根据相应的合同列支,否则不予安排。
(十)宣传公告费:是指根据项目(课题)管理工作需要开支的宣传费、公告费。
(十一)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科目之外的其他与项目(课题)管理工作相关的支出。
第三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七条 计划管理费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编制预算。预算编制原则为:
(一)年度预算,滚动管理的原则。计划管理费预算应当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并将上一年度结余经费纳入本年度资金来源滚动管理。
(二)勤俭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计划管理费预算应当根据科技计划管理职能和业务工作需要,按照计划管理费开支范围及开支科目编制。
第八条 计划管理费预算编制的程序:
(一)每年9月,各管理单位(部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提交市科委条件财务处。
(二)市科委条件财务处会同发展计划处结合各科技计划管理工作情况,核定并形成计划管理费年度总预算,经主任办公会同意后报市财政局核批。
(三)市科委根据市财政局核批的计划管理费年度总预算,下达各管理单位(部门)年度计划管理费预算。经核定的管理单位(部门)年度计划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九条 核定后的计划管理费,按照财政国库支付相关要求进行拨付。
第十条 计划管理费应单独设账核算。各管理单位(部门)应当加强对管理费支出的财务审核,对不符合开支范围和标准的支出不予列支。
第十一条 建立计划管理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计划管理费预算执行情况。每年会计年度终了,各管理单位(部门)应按要求编报年度决算报表,在次年的1月31日前送市科委条件财务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管理单位(部门)要建立健全计划管理费使用的监督约束和内部控制机制,实行领导负责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市科委对计划管理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根据实际情况抽取部分管理单位(部门)进行专项审计,结合绩效考评的要求对各管理单位(部门)实施绩效评估。
第十四条 计划管理费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计划管理费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挪用、挤占计划管理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市科委科研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暂行)》(沪科(2003)第368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