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委
沪科〔2011〕384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市科技计划管理的需要,进一步规范科技计划管理费的使用,保障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用,结合我委科技计划管理实际和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对科技计划管理费的管理要求,我委对《上海市科委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暂行)》(沪科〔2003〕第36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科委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科委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上海市科委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
咨询专家 | 咨询方式 | 标准(元) | |
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 会议咨询 | 500-800(人/天) | 300-400(人/天) |
通讯咨询 | 60-100(人/个项目) | ||
其他人员 | 会议咨询 | 300-500(人/天) | 200-300(人/天) |
通讯咨询 | 40-80(人/个项目) |
(四)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管理过程中支付给受托管理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五)办公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管理过程中日常办公用品支出以及为保障项目(课题)管理工作正常进行而发生的水电、邮电、印刷资料等费用。
(六)审计评审(评估)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评审、评估、财务验收等费用。
(七)业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管理过程中,为保障业务工作的有效开展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八)办公设备购置费:是指主要用于项目(课题)管理工作所必需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办公设备购置。
(九)场地物业费:是指根据项目(课题)管理工作开展需要而发生的场地租赁费及交纳的物业管理费。场地物业费必须根据相应的合同列支,否则不予安排。
(十)宣传公告费:是指根据项目(课题)管理工作需要开支的宣传费、公告费。
(十一)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科目之外的其他与项目(课题)管理工作相关的支出。
第三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七条 计划管理费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编制预算。预算编制原则为:
(一)年度预算,滚动管理的原则。计划管理费预算应当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并将上一年度结余经费纳入本年度资金来源滚动管理。
(二)勤俭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计划管理费预算应当根据科技计划管理职能和业务工作需要,按照计划管理费开支范围及开支科目编制。
第八条 计划管理费预算编制的程序:
(一)每年9月,各管理单位(部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提交市科委条件财务处。
(二)市科委条件财务处会同发展计划处结合各科技计划管理工作情况,核定并形成计划管理费年度总预算,经主任办公会同意后报市财政局核批。
(三)市科委根据市财政局核批的计划管理费年度总预算,下达各管理单位(部门)年度计划管理费预算。经核定的管理单位(部门)年度计划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九条 核定后的计划管理费,按照财政国库支付相关要求进行拨付。
第十条 计划管理费应单独设账核算。各管理单位(部门)应当加强对管理费支出的财务审核,对不符合开支范围和标准的支出不予列支。
第十一条 建立计划管理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计划管理费预算执行情况。每年会计年度终了,各管理单位(部门)应按要求编报年度决算报表,在次年的1月31日前送市科委条件财务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管理单位(部门)要建立健全计划管理费使用的监督约束和内部控制机制,实行领导负责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市科委对计划管理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根据实际情况抽取部分管理单位(部门)进行专项审计,结合绩效考评的要求对各管理单位(部门)实施绩效评估。
第十四条 计划管理费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计划管理费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挪用、挤占计划管理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市科委科研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暂行)》(沪科(2003)第368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