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发布时间: 2013-10-08     访问次数: 704

 

卫科教发〔2007〕7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管理,规范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卫生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评估是重点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其主要目的是全面了解和评价重点实验室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推动重点实验室更好地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促进实验室的改革和发展,为卫生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 评估工作贯彻 “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评价,主要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具体指标见附1和附2)。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评估采取年度考核与现场评估相结合的原则,每五年评估一次。所有通过验收并正式开放运行的重点实验室都应参加评估。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卫生部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评估规则和指标体系,确定评估任务,接受评估申请,组织专家评估,发布评估报告,公布评估结果。
第七条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部直属单位(以下简称主管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组织依托单位和重点实验室做好评估准备工作,审核和汇总评估申请材料。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做好评估准备工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为重点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九条  参评重点实验室应认真准备和接受评估,准确真实地提供相关材料,不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条  卫生部确定计划评估的重点实验室名单,并通知重点实验室主管单位和依托单位。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在重点实验室评估名单下达后两个月内,向卫生部提交经主管单位审核的《卫生部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见附3)。
第十二条  卫生部按照评估方案,以评估期限内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卫生部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的资料为基础,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卫生部还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专家由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学术专家应为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一线科学家。
 
第四章 现场评估
 
第十三条  现场评估的主要目的是:全面了解和评价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状况,检查与核实重点实验室取得的成绩,明确指出重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
第十四条 现场评估专家组由5-7人组成。现场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听取重点实验室主任报告和代表性成果学术报告;
2.考察仪器设备管理和运行以及经费投入情况、核实科研成果和开放情况、了解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抽查实验记录或其他原始的研究资料;
3.召开座谈会和进行个别访谈等。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报告主要对评估期限内重点实验室运行状况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代表性成果主要是指评估期限内以重点实验室为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为主产生的、符合重点实验室发展方向的重大科研成果,并以适当权重考虑国内外合作研究的成果。成果按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分类。
第十六条  专家组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重点实验室打分,并提出现场评估意见(见附4)。
 
第五章  评估结果
 
第十七条  评估结束后一个月内,卫生部形成评估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对评估工作进行系统地总结。
第十八条  评估报告报卫生部领导审批,确定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较差和差四类。
第十九条  评估结果为“较差”的实验室,需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后,卫生部将组织专家重新评估;评估结果为“差”的实验室,将不再列入卫生部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二十条 不参加卫生部组织的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重点实验室,视为放弃“卫生部重点实验室”资格,由卫生部发文除名并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评估专家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二条 评估专家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评估专家的职责和权利。
第二十三 重点实验室评估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与实验室有直接利益关系者,不得参加评估专家组。重点实验室也可提出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与评估申请书一起上报。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卫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