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晨光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3-11-13     访问次数: 9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晨光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晨光计划”管理办法,特设立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项目验收是“晨光计划”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凡经批准立项的“晨光计划”项目,在完成原定计划任务后,均应按本实施细则验收。

第三条 验收工作主要以“晨光计划”项目申请书所确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为依据。

第四条 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项目验收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申请书规定的各项研究内容以及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

2.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3.项目获得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情况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第六条 项目验收采取专家组集中评议的形式进行。

第三章 项目验收的时间和程序

第七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组织验收工作。

第八条 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领域的业务专家组成,一般为57人。验收组成员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与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共同推荐产生。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晨光计划”项目规定完成期限后3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督促项目负责人办理验收手续。

如确需延期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前3个月,提出延期结题的申请,一般可延长1年。延期申请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审查备案。

第十条 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申请书复印件1份;

2.项目总结报告及附件5份;

第十一条 验收的基本程序

1.项目负责人在完成任务后,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晨光计划”项目总结报告和相关成果附件等有关资料。

2.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签署审查意见后,将项目验收申请材料统一整理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3.收到验收资料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与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按领域分组组织集中验收。

4.验收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第二季度,具体安排将提前两周通知相关项目负责人。

5.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到会进行陈述和答辩。

6.项目验收工作完成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于1个月内书面批复验收结果。

第四章 项目验收评议及其应用

第十二条 验收评议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按期完成项目申请书中规定的各项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的,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为合格。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不合格:

1.未能完成申请书中规定的主要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或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要求的;

2.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3.擅自修改原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

4.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

验收合格,下拨尾款;验收不合格,停止下拨尾款,并核减所在学校当年申报名额。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按终止处置。

1.项目不能继续实施,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2.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完成,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已没有意义。

要求申请终止处置的项目,应当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第十条中第2项的相关材料一套,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批准。结余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

第十四条 项目通过验收的,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批复意见,办理结题手续。

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1年内重新申请项目验收或申请终止。

第十五条 对提供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将追究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